记者6日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新修订的《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办法》将于11月10日起施行,符合建立家庭病床(简称“建床”)条件的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所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目录的家庭病床服务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办法》明确了家庭病床收治基本条件、参考条件、家庭病床服务团队架构、人员资质要求、服务内容、建床周期、服务流程等有关要求,还明确了家庭病床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每一建床周期的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和费用结算方式。
根据《办法》,家庭病床服务对象的基本条件是,因疾病需要卧床或者身体衰弱、生活不能自理、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更适合在家庭条件下由医疗卫生人员定期上门提供检查、诊疗、康复或者护理服务的患者,其参考条件从原来的13类扩大到16类。
《办法》明确,一张家庭病床应至少配备一名责任医师,责任医师一般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师担任。家床服务机构可以为建床患者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健康监测服务、医疗服务、药事服务、会诊和预约转诊服务、安宁疗护服务、中医药服务等,特殊情况下可提供静脉输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