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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可由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信息来源:深圳特区报 信息提供日期:2024-11-07 10:58 【字体: 视力保护色:

  记者6日获悉,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印发了《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新增将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纳入垫付范围。

  据了解,《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根据《细则》,市财政局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当遇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形时,由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受害人亲属、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或办理丧葬事宜的殡葬服务机构,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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