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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2-06
名 称:《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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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农业强国、“大农业观、大食物观”等要求,依据国家、省有关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管理规定,更好地规范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的认定与监测,促进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深圳渔业发展实际,做好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培育管理服务工作,市海洋发展局作为市渔业产业管理部门,按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参考国家、省上位政策,以及《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深乡村振兴规〔2024〕5号,以下简称乡村振兴局《办法》),进行了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以及多轮次多层级审议等各项工作,形成了《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思路
《管理办法》起草时,主要遵循了以下思路:
(一)明确责任主体、违法违规情况及运行监测要求
明确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由市海洋发展局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明确核查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时间从开展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申报与监测工作当年的上一自然年度上溯计算;结合深圳渔业特点,增加农业用地、渔业用海违法违规和国际履约严重违规行为的条款。
(二)细分了龙头企业(渔业类)类型
针对乡村振兴局《办法》中的龙头企业类型分类,相应设置了5类渔业企业分类,具体如下:
(三)完善了指标体系
一是根据水产品生产型、水产品加工流通型、渔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型、水产品市场带动型和其他涉渔型的细分行业特色,结合我市渔业发展实际,分类设置销售收入、基地和设施细分指标,调整指标分值,其中销售收入保持45分上限不变,基准分由35分增加至40分,鼓励、扶持达标企业做大做强,更好地孵化和培育优质企业,促进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根据我市渔业轻资产发展特色,进一步降低了总资产及固定资产评分标准,扣分项2分调整为1分。
三是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指标,针对各细分行业,结合我市渔业发展现状,设置了细分指标,并对指标数值、相应分值进行了合理化调整。
(四)明确政策衔接事项
为与原政策相衔接,明确对根据原政策认定的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申报认定、运行监测、违法违规情况处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六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依据、适用对象和范围、组织实施部门和原则。
(二)申报认定。明确了项目申报基本条件、认定流程、组织实施部门职责分工。
(三)运行监测。明确了项目监测的时限、基本条件、监测流程、组织实施部门职责分工、与上位政策的衔接等事宜。
(四)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明确了违法违规情况类型与处理方式。
(五)监督管理。明确了监督管理的方式、结果应用,参与组织认定与监测各方违规情况及处理方式。
(六)附则。明确了未尽事宜相关要求,以及《管理办法》有效期和新旧政策衔接等问题。
四、文件性质
《管理办法》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予以发布,并以深圳市海洋发展局名义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