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下列驾驶人(详见附件)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应当依法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请上述驾驶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龙井路128号深圳车管所)。逾期未办理的,我所将依法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公告作废。
附件:2024年第10批因正在执行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须注销驾驶证信息表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