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部署,加快构建科学完善的深圳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体系。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现开展2025年深圳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范围及要求
(一)为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制定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生态环境地方标准。
(二)国家、广东省生态环境标准没有规定的,可以制定生态环境推荐性地方标准;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的,可以制定生态环境强制性地方标准。
(三)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质量要求、污染物排放有关的控制要求、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有关的管控要求,可以制定生态环境强制性地方标准。
(四)发布实施满五年的现行深圳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标准的技术内容低于已发布实施的系列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或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指标水平不能满足城市发展需求,2024年度标准文件复审意见为“修订”的,应申报修订相应的地方标准。
(五)申报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有利于保障生态安全、保护公众健康、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产业绿色化高质量发展的创新技术成果转化。
(六)申报单位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立项申请,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和先进性,并能够为项目提供必要的组织、人力和经费等保障,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二、申报项目重点方向
聚焦美丽中国建设、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20+8”产业发展、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等要求,主要包括以下重点方向:
(一)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等新部署、新要求。
(二)落实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关于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的指导意见》等工作部署。
(三)落实《深圳率先打造美丽中国典范规划纲要(2020-2035年)》《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深圳市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深圳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等规划、方案中的重点任务。
(四)有助于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社会矛盾和生态环境信访投诉,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五)有助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鼓励深圳与国际或者粤港澳大湾区开展标准协作、合作,鼓励港澳地区相关企业、机构或专业人士主导或参与深圳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编制工作。
三、申报程序和方式
(一)申报标准类型
一般为推荐性地方标准,也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深圳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强制性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申报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还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并已初步进行风险评估。
(二)申报项目类型
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申报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为标准立项申报项目,二类项目为标准立项储备项目。
(三)申报方式
1.市各相关业务归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领域的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统一申报工作。
2.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民根据本领域重点工作需要申报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根据标准所涉及专业领域向我局对应的业务处室提出标准立项建议。
四、申报材料
请按照申报项目类型,对应提交以下项目建议书、项目汇总表等相关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书(推荐性地方标准适用)》(附件1)或《深圳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书(强制性地方标准适用)》(附件2);
(二)《深圳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附件3);
(三)申报项目为一类项目的,提交生态环境地方标准草案以及前期研究形成的调研报告,如已开展试验验证的,提交试验验证报告;申报项目为二类项目的,提交项目合同、立项批复或经费来源证明;
(四)标准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的,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
五、申报时间
请于2024年12月30日前向我局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提交项目建议书、项目汇总表电子件(Word版本)和相关申报材料,截止后原则上不再受理临时增加的2025年度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六、其它事项
(一)申报的生态环境地方标准项目涉及其他行业的,申报单位应当与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协调可以采取发函征求意见或召开协调会的方式进行,协调情况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写明,并提交征求意见的复函或协调会会议纪要。
(二)2025年度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修订拟立项项目专家评审会拟于2025年3月召开,对征集的立项建议进行遴选评审。请根据专家意见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建议书进行修改完善并盖章,提交项目建议书电子件(Word版、盖章PDF版)及盖章纸质原件、项目汇总表电子件。
(三)项目下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项目名称,起草单位和进度安排等,并应当自立项计划发布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我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书(推荐性地方标准适用)
2.深圳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书(强制性地方标准适用)
3.深圳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4日
(联系人:梁工,电话:0755-29342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