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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香港、澳门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促进科研资金便利流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产学研融合,根据国家鼓励港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内地相关科技计划的原则性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科技创新委牵头组织编制了《深圳市科研资金过境港澳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促进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市科技创新委于2019年12月5日下午14:30在市民中心C区3136会议室组织组织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通过公开报名、邀请报名,产生听证会参加人11名,11名听证参加人来自香港高校、澳门大学、市财政局、福田发改局等单位,符合《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次听证会由市科技创新委政策法规处李肖力担任主持人;政策法规处梅秦源担任书记员;政策法规处陈颖、钟相明担任听证组成员。
听证会上,听证组成员向参加人员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听证会参加人员围绕办法提出问题,听证组成员对参加人员的问题给予细致解答。
二、听证会参加人意见
11名听证参加人主要对申请单位、资金预算、资产及知识产权归属、拨款程序、结余资金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相关意见,阐明了理由。具体如下:
1.在申请单位部分,建议删除香港单位具体机构名称。
2.在资金预算调剂部分,建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后,经承担单位同意后即可调整支出计划,后续再报科创委备案。
3.在资产及知识产权归属部分,建议保留双方约定归属的开放性,具体知识产权归属可根据相关情况微调,以提高港澳高校和科研单位的申请积极性。
4.在拨款程序方面,由于澳门高校资金管理机制的不同,存在结题后剩余20%经费无法接收的特殊情况,建议针对澳门申请单位的具体情况商议处理。
5.在中期评估方面,建议根据不同项目的研究方向和期限进行灵活处理。
6.在项目结题方面,建议明确项目延期及结题的具体细节。
7.在结余资金处理方面,建议针对具体语言描述进行修改,避免造成歧义。
三、采纳情况
根据听证代表的意见,经认真梳理和研究,主要采纳情况如下:
1.第三条(二),删除香港单位具体机构名称。
2.第五条(五),删除“项目负责人可以调整支出计划”。
3.第十三条,增加B类项目可由双方约定知识产权归属。
4.第十三条,C类项目删除“但须授权深圳市政府部门和非营利机构无偿使用”,同时规定相关科技成果须在深圳市产业化。
5.第十五条(三),根据澳门高校财务部门的后续回复,决定是否针对香港和澳门的不同情况,实施不同拨款程序。
6.第十六条,视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灵活开展中期评估。
7.第十八条,明确项目延期的规定,受资助项目如须延期,须在合同约定期内申请。明确项目结题申请的时间,受资助项目须在合同约定期内至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申请结题。
8.第十九条(二),删除“视情况收回前期已使用资金”。
9.第十九条(四),增加退回利息要求。
听证参加人对以上意见处理情况表示接受,下一步,市科技创新委将继续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尽快提请市政府审议。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
2019年12月10月